首尾條文

法規名稱:
一、內政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辦理防災士培訓機構(以下簡稱培訓機構
    )申請認可審查作業,特訂定本要點。
八、培訓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本部得廢止其認可:
(一)執行成效總評分結果低於六十分,經通知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。
(二)執行計畫書事項變更,未依第五點第二項規定報本部核准。
(三)規避、拒絕或妨礙本部依前點規定派員實地訪查。
(四)每年辦理培訓班期未達一場,且連續二年以上。
(五)未依第六點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,妥善保管資料或遵守個人資料保
      護法等相關法令。
(六)違反防災士培訓及認證管理要點相關規定。
(七)其他經本部認定違反法令,情節重大。
    培訓機構經本部依前項規定廢止認可者,一年內不得再向本部申請認
    可。